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 logo

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24年12月8日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and New Energy Engineering(缩写为JSHNE)。
第二条 本学会由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及其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学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各市、区、县。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面向业界科技前沿、面向江西省经济主战场、面向全省水电与新能源领域重大需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开放型、服务型、平台型社会组织建设。坚持为全省水电与新能源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全省水电与新能源行业企业服务,为地方政府部门服务,促进全省水力与新能源发电科技事业繁荣发展,促进水力与新能源发电科技知识普及应用,促进水力与新能源发电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为推进全省水电与新能源等清洁能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打造新质生产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学会遵守宪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建设和党组织活动,以保证本学会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学会为党支部建设及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66号,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办公楼6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学会党支部是党在本学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学会党支部书记由本学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学会负责人中若没有党员,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支部书记。本学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学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支部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支部同意。建立健全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支部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学会支持配合党支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本学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学会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须向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学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学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围绕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发电在科学规划、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制造、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等重大课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促进水电新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
    (二)围绕全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广泛传播普及水电与新能源科学技术知识,介绍科技成果,推广先进技术,为全省打造水电与新能源新质生产力发挥应有作用。
(三)围绕全省水电和新能源规划开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以及水力与新能源发电领域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等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服务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全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高质量发展,针对开发建设、运行管理、设备更改和技术创新等主要课题,开展学术探讨、技术交流和课题考察;围绕学术论文、科技攻关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广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围绕科研成果评价,受托承担水电和新能源领域科技项目研究论证、技术咨询、管理监理、安全质量评价、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技术推广服务,参与开展本行业技术标准制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等工作。
(六)围绕传播科技情报,汇编业界学术论文及科技文献,编辑发布会刊《江西水电与新能源》以及有关水力与新能源发电科技知识手册等。
(七)围绕科普宣传活动,开展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公益事业,举办知识竞赛、科技讲座、科普展览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水力与新能源发电科技知识和信息。
(八)围绕培养科技人才,开展水力与新能源发电技术培训和技能比武;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科学素养、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举荐水力和新能源发电领域科技人才。
(九)围绕提升会员社会地位,弘扬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正能量,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诉求,提升会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围绕外引内联活动,融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大家庭,加强同省内外相关兄弟学术团体的联合协作,进行业务交流,分享学术成果,促进共同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在江西境内从事水电或新能源发电领域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投资、运营、设备制造和教育培训科研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五)个人会员应具备水力或新能源发电行业相关岗位的从业经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六)学生会员应为水电水利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或研究生学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会员颁发牌匾(单位会员)或证书(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等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有关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科技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单位)或会员证(个人)。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学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订和修改会员代表以及理事、副理事长、理事会负责人选举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兼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或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落实本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外部关系;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理事和本学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学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专职工作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