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 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
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源电力行业是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全省水电及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简称本行业)学术繁荣和科技发展,建立完善本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提升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水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及《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简称水新学会)秘书处及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和全体会员,适用于参与本行业学术交流、科技创新与成果评价、科技应用与推广服务、科技普及与人才举荐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新学会负责本规范的宣传、执行和监督,强化本行业自律,推进职业道德规范养成形成,引导会员自觉践行,共同维护本行业良好生态。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坚守公益初心,践行责任担当。自觉遵循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造福人类、服务社会的原则,立足本行业,助力能源电力安全绿色低碳发展,避免科技创新成果的不当使用,防止损害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恪守科学诚信,坚守职业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开展负责任的科研创新与实践,维护学术尊严和职业信誉,坚决反对虚假数据、剽窃成果、篡改报告等学术不端行为,杜绝本行业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等失信行为。
第六条 弘扬优良学风,尊重学术自由。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尊重不同学术观点,鼓励自由争论、互帮互助互学;不利用权威、权势干预学术活动,不搞人身攻击、无依据质疑,不窃取、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方案,反对学术交流的形式主义。
第七条 规范评价行为,确保公正公平。在科技评价、项目评审、人才举荐、职称评定等业务工作中,坚持专家主导、客观公正原则,不干扰评议过程,不泄露评议信息,不提供夸大、不实的评估意见和证明材料;举荐人才以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基本标准,杜绝人情举荐和违规操作。
第八条 恪守咨询准则,诚信履职尽责。开展本行业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妥善处理彼此利益关系,不利用咨询服务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咨询项目的涉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规范职业行为,坚守职业规范。水新学会及会员从事经营、合作、交流等活动时,坚决抵制利用社会组织平台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避免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相关行为。
第十条 强化自律管理,履行社会责任。水新学会践行道德规范,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管理,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员入会的重要条件。会员应自觉提升职业素养,坚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置
第十一条 水新学会建立职业道德监督机制,由理事会统筹,秘书处具体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公正透明的职业道德失信查处机制,受理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对调查属实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除名等处理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水新学会秘书处及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行业主管部门及水新学会的监督,积极配合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和监督,不隐瞒、不包庇、不纵容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水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水新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